法院周刊 | 非法集资260多万元,江都男子被判11年

2019-09-06   江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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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 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江都法院高度重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坚决打击该类犯罪,有力肃清金融环境。

案 情 梗 概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先后在大桥镇、吴桥镇设立A资产管理公司,谎称为虚构的B投资管理公司、C财富管理公司对外借款进行担保,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依法批准,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向6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共吸收本金260余万元,实际骗得230万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借助曾经在银行工作的经历,帮助被告人徐某向30多名群众非法集资130万元左右,造成实际损失120万元左右。

法 院 判 决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王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江都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王某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评析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严重冲击社会经济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极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江都法院坚持将商事审判与刑事打击相结合,形成联动合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依法审结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

“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投资,一定要去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来源:今日江都

作者:王诚 李雅茹

编辑: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