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审理了一宗强行抢夺孕妇手中钱包并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的案件,被告人最终因抢夺孕妇受到法律的从重惩处。法官提醒大家:临近春节,人口流动量大,出门要注意照顾好老人小孩,保管好财物,欢欢喜喜过个好年。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镇至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欣西路附近伺机作案。同日17时多,被告人陈某镇见被害人张某会(已怀孕,预产期为2019年4月23日)步行途经此处,遂尾随至上述桂欣西路某处,趁被害人不备,突然伸手强行夺走被害人拿在手里的钱包,钱包内有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价值2307元)及现金约300元。得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上述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
同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某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从房间内缴获被害人被抢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并于事后将手机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对象为孕妇,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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