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也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记者注意到,决定赋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之下,可以采取相应地临时性、应急性管理措施,同时,个人隐瞒疫情、逃避医学观察等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决定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了制度设计。包括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等。同时,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腊生:“对我们各级政府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这次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同时,这次特别有个赋权的规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之下,可以采取比如说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性管理措施,这个我觉得是个非常重要的规定,这样为我们当前正在开展的疫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对单位和个人而言,决定要求,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疫情防控义务。比如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内容。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王腊生:“疫情防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涉及到政府,还涉及到相关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包括我们个人,它是一个整体,如何来发挥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制度层面来加以规范加以推动。”
在法律责任上,对此也强化了责任追究。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从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隐瞒病情,“伤医”“医闹”,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决定规定了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决定还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实际上我们省有些地方在这个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措施,这次法规当中要加大统筹的力度。当然,在法规当中,有这么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当中应当要坚持群众路线,要听取老百姓合理化的建议,就是公众要参与进来,我觉得这是非常大的亮点。”
此外,决定还对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供给,受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以及全过程监督等作了规定。
(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丁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