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散布谣言!南城这2名女子被处罚

2020-02-27   新余网警巡查执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浏览网上信息时

要保持客观理性心态

不轻信,不盲从,不转载

不编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

01


2月25日晚20时,南城市民吴某音在 “缘分天空”微信群内散布有关疫情的虚假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经查,吴某音对其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严肃劝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吴某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将认真反思、真诚悔过。


02


2月24日,南城县龙湖镇居民周某艺(女)在其微信“周氏家族群”及“一家亲群”发布“南城又有疑似病例了,四个”的不实言论,致使该不实言论被他人大量转发,给广大居民造成恐慌,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共秩序。

经查,周某艺对自己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来源:南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