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90后去修脚屋要嫖娼 被拒后竟打伤女子

2020-04-14   子非乔木


2019年7月19日凌晨4时左右,90后的年轻小伙刘某饮酒后带着醉意走进镜湖区一家“修脚屋”。看见修脚屋工作人员章某某后,刘某提出嫖娼的要求。在被章某某断然拒绝后,刘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劲使用暴力撕扯章某某的衣服,欲在店内实施强奸。被害人章某某激烈反抗,刘某不仅不放弃,仍继续拖拽被害人头发,用板凳打砸、用铁钩抡打被害人上身、腰部、胳膊等身体多个部位,并抢夺被害人手机阻止其报警。虽然被暴力侵害,被害人仍然激烈反抗不从,刘某精疲力竭后不得不暂时离开。


就在刘某离开时,被害人章某某趁机逃出室内,被刘某发现后,他又用路边捡起的砖头砸伤被害人章某某的额头,致使章某某头部流血倒地,被告人刘某这才慌了神马上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章某某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被害人章某某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头面部皮肤挫伤、多部位损伤。2019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芜湖市镜湖区荆山某小区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施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