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
浠水警方成功捣毁一卖淫窝点
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4人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浠水县公安局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工作原则,在重拳整治黑恶犯罪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集中的“黄、赌、毒”类违法犯罪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组织民警深入浠水城区娱乐场所、重点区域开展滚动式、拉网式排查。
近日,浠水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浠水清泉城区丽文大道一足浴店有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线索。民警立即对该条线索进行核实,在调查中,民警发现该足浴店表面正规营业,实际暗藏卖淫窝点。
为一举捣毁该违法犯罪团伙,净化社会风气,回应群众期盼,7月21日晚,浠水警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刑侦、竹瓦、清泉、散花和巡特警等单位共50余名警力,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12名卖淫嫖娼人员,并将组织卖淫的老板王某、负责记账的郭某等2人抓获。
经查明,王某、郭某为拉拢生意,自去年10月至今,先后组织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店内开展卖淫嫖娼活动。经询问,两人对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郭某二人因涉嫌组织卖淫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12名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