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灭火器藏毒万无一失?难逃民警“法眼”!

2019-08-28   贵州禁毒宣传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1日凌晨,毕节市威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326国道威宁县黑石镇路段设卡检查时,将李某驾驶的三菱越野车拦停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李某闪烁其词,神色紧张,回答问题自相矛盾,特别是对即将前往的目的地和此行的目的表述模糊不清。引起了查缉民警的高度怀疑,民警遂将该车押往威宁县委修理厂进行仔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该车副驾驶座底部的一个灭火器瓶口处有焊接痕迹,且焊接处的喷漆较为新鲜,获得李某的同意后,民警让修理工用破拆工具将该灭火器切开,发现了藏匿在该灭火器内的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圆柱型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宗毒品可疑物净重九百余克。遂将李某带至威宁县公安局进行讯问,李某交代了其贩运毒品的犯罪事实,民警对李某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了其同伙信息。在进一步挖掘线索后,于当天下午16时许在杭瑞高速都格收费站将其同伙车辆截停,将乘坐该车准备逃往云南大理的犯罪嫌疑人芮某、刘某抓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启示

启示一

本案中,李某、芮某、刘某三人因对法律的无知及心存侥幸,以为能够逃过民警的火眼金睛,其实不然,三人即将面临十五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宝贵的青春年华将在监狱中度过。

启示二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毒品不是自己出钱买的,只是帮忙运输或者帮助贩卖毒品的人把毒品交给别人,应该问题不大。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在利益诱惑面前对毒品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不够,存有侥幸心理。所以平时应该增强对毒品的认知,避免走上无法挽回的人生歧途,造成不可避免的后果。


供稿: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配图:贵州省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副调研员 赵玉宝

编辑: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