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草案修订,“少年”们纷纷给出了自己的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给北京一位小朋友和四川某高中高三8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书面回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座谈会上表示,参与征求意见未成年人的数量如此之多,占比如此之大,这在此前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对自己法律的关心关注,充分说明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次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一、 为什么要修订草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草案在章目编排及章目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二、 修订草案的方向?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
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来源:贵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