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
英雄烈士不容侮辱!
这起侮辱英雄烈士名誉的
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庭审现场
近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熊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两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分别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红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
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从烈士身份认定、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两名被告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可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合议庭归纳的“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孔祥磊烈士名誉的侵害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在陈述最后意见时,两名被告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当庭提交了道歉信,向英烈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
检察机关在最后发表意见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保护英烈名誉,就是保护国家民族的尊严和精神命脉。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陈述该案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通过该案,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向全社会传导学习英雄,崇尚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正确价值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对孔祥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分别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红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8月1日,两案判决生效。8月4日,两被告在《红河日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受损的烈士纪念墓碑修缮一新
郑州二七:一份检察建议助推
英烈保护协作
破损的花岗岩板面得到修缮,脱落的墓体防护层焕然一新……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干警来到郑州烈士陵园回访,发现此前受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已经修缮一新,置身庄严肃穆的烈士墓区,对革命先烈的崇敬之情油然而生。而这些变化,都源于3个多月前的一份检察建议。
郑州烈士陵园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烈士墓区是郑州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有310座墓,安葬着著名抗日民族英雄吉鸿昌烈士及在解放郑州等战役中牺牲的烈士。
今年3月下旬,二七区检察院干警在走访中发现,郑州烈士陵园烈士墓区存在路面破损,墓基下沉,花岗岩板面破损、缺角、脱落,墓体防护层漆面脱落等现象。“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二七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谢琨告诉记者,鉴于郑州烈士陵园在管理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全面,4月2日,他们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郑州烈士陵园及时修缮受损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切实加强对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
“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我园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专题研究,立即着手对受损设施进行修缮。”郑州烈士陵园负责人说,他们一方面安排专人对烈士墓区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统计,编制维修预算;另一方面成立工程监督质量小组,对维修过程全程管控,确保维修质量。经过维修,受损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一新,瞻仰环境愈发庄严、肃穆。
以此为契机,二七区检察院和郑州烈士陵园进一步加强协作,会签了《关于共同加强英烈保护维护社会公益的协作意见》,通过协作配合,强化英烈保护工作。按照《意见》,二七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保护职能,对本辖区内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依法支持英雄烈士近亲属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做好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同时,双方通过建立线索移送、定期联络、支持起诉、督促履职、举报人保护和奖励以及宣传弘扬六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协作保护,共同营造弘扬和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