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刚发布!
抚州这些人将提高保障标准!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全面提升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本次低保提标提补后,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7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470元。
《通知》还明确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每人每月达91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每人每月达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每人每月达51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
此外,我市还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每人每月分别达1350元、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达950元;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每人每月达6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每人每月达70元。
据了解,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资金将于4月底前落实到位,并从今年1月1日起补发。
通知全文见下
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7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4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三)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城市的达到525元,农村的达到485元。
(五)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50元。
(六)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7〕22号)执行。资金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城市低保资金:2007年以前月人均补差标准95元中省级对城区负担78元、对县(区)负担83元,市财政对城区负担5元,县(区)负担12元;2008年以后提标部分按省县8:2(省、市、区7:1:2)比例负担。即: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市辖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4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二)农村低保资金:按省、县(区)8:2的比例负担。即: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0年提标部分315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2012年以前的供养资金(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6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160元)中,按照省、县9:1的比例负担;2013年以后提标部分按省、县8:2(省、市、区7:1:2)的比例负担。即: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212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8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市辖区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474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五)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县(区)财政部门统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资金: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提标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临时救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八)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2019年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部分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外,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含2020年农村提标部分),由县(区)财政按原比例负担。
(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含提标1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三、落实相关政策
(一)严格执行标准。在低保提标提补工作中,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
(二)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常补对象要按照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180元。
(三)明确发放时间。各县(区)要按标准及时下拨资金,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应当每月10日前必须足额发放到位;实行按季度发放的,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区)要以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提标提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4月3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细操作、狠抓落实,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支付到供养机构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支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基层调研。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市财政部门对提标提补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调研,及时掌握各县(区)提标提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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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日报、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