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9月都会有一笔夏季高温津贴,
近期有很多人咨询:
今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是否调整?
今天上午,市人社局通过官方微信正式回复:去年,本市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今年这一标准将继续执行,不作调整。
根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这里整理了 高温费权益13问
小伙伴们赶紧看过来!
Q:
如果6月份没有高温天,还要不要发夏季高温津贴?
A: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 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具体为:
一是 露天工作;
二是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工作场所。
Q:
如果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夏季高温津贴?
A: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 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Q:
夏季高温津贴按月发放还是集中一次性发放?
A:
夏季高温津贴 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
每月300元,发放4个月,这只是本市夏季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Q: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是什么意思?
A:
这就意味着, 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夏季高温津贴计算在内。但夏季高温津贴 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
Q:
单位如果不足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怎么办呢?
A: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 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Q:
派遣职工有高温费吗?
A:
同工同酬同待遇。
劳动法律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关于高温费的具体发放问题,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应当由每月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予以发放。
Q:
特殊劳动关系和劳务人员享受高温费吗?
A:
从合理性出发应给予高温费。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董兆华咨询师认为:
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包括协保、停薪留职、内退人员等。随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就目前来说,法院一般会按劳动关系处理。可以肯定地说,不管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们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他们只要在高温下就业工作,都可以享受高温费。
劳务人员,即雇主雇佣的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关系人员。能否享受高温费?就司法实践来说,比较复杂,有的劳务人员自带生产工具,雇主支付的劳务费用中,包括了各种费用,就法律关系来说,雇主一般不承担高温费。但是,高温费系劳动保护类的津贴,假设是工地劳务人员,雇主就可以不提供安全帽吗?就合理性而言,主张雇主给予高温费。
Q:
高温费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A:
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海嘉定区人社局“老徐工作室” 徐仁华主任认为,所谓工资,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工资和加班工资;但从广义上理解,就包括了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福利性津贴和补贴,因此,按国家现行规定,高温费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
Q:
高温费纳入经济补偿吗?
A:
应该纳入
徐仁华主任认为,目前在上海,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符合法定条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当事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职工本单位连续工龄,按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应该把高温费纳入其中。
Q:
发了高温费可以取消清凉饮料吗?
A:
必须提供清凉饮料。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Q:
高温季节缺勤该不该扣高温费?
A:
视情可以折算扣除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峰律师认为,职工请病假能不能扣高温费?这在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能依据合理性来做出判断。
如果职工整个月病假缺席高温环境里的劳动,那么,不发当月高温费也属情理之中。如果职工当月只是请了二三天病假,企业一定要扣除未出勤天数的高温费,可以按21.75天折算后扣除。
不过,从人性化角度来说,职工病假日恰好不是高温日,上班日却是高温日,却因病假被扣高温费,不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Q:
企业将交通费转为高温费行吗?
A:
不能把其他津贴转为高温费。
交通费补贴是专用于职工交通所支付的补贴;
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
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少数违法企业明明发的是交通费,但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以高温费的名义发放。对此,职工应引起警惕,也要注意搜集证据。
Q:
室内高温环境中的职工有高温费吗?
A:
视情况而定。
徐仁华主任认为,相关《通知》已明确,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就要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因此, 即便是室内工作,只要温度不能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就要发放高温费。
但是,究竟室内温度是多少?这就需要职工取证,以证据说话。如果确实温度“超标”,企业又不发放高温费,职工就要及时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请劳动监察上门查实。
作者:申工社
编辑:毋晓菲
作者:申工社
编辑: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