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拆迁公告应该具有征地批文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评估报告等内容,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那就属于违法拆迁,被征收人可以去投诉或是举报或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那么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政府的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基本特性,即
1、规制性,即存在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果;
2、单方性,公告行为属于政府的单方行为;
3、行政职权性;
4、个别性(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作出;
5、外部性,即直接对外部发生效力并影响外部的权益。
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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