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一直存在,那么古代的“少年犯”会被怎么判刑呢?

2019-10-29     关河南望

作者:汉宣团队(小明同学)无授权禁止转载

最近,《少年的你》这部电影在全国热映,再一次将校园霸凌的话题带入了公共视野。校园霸凌这件事不仅存在于中国,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存在这种现象。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2.4亿学生遭受到校园霸凌,占总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最近几年,校园霸凌发生率在我国校园中持续增加,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国家也在近些年不断地对未成年人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那么在古代,没有如今复杂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种类,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是怎么处理的呢?

我国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在秦朝,对身高不满六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六七岁的孩子)的儿童,其犯罪不追究儿童的刑事责任。汉朝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皆不坐”。大致意思是未满八岁的儿童,除非亲手杀人被判刑,其他都可以免于处罚。

在唐朝的《唐律》中规定更加详细,是分年龄段的。十至十五岁的少年,一旦犯法就要负全部刑事责任,但判罚的时候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可以缴纳赎金代替刑罚。在七至十岁的儿童,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其他罪行仍然可通过缴纳赎金代替。七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免于所有刑罚。

在《南史》里就记载过这样两个少儿犯罪的案例,这种处罚在如今看来非常不人性化,在当时也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第一个,在南齐时期,官员孔琇之曾担任吴县县令,当时有个十岁的小孩只是因为偷割了邻居家的一捆稻子,就被孔琇之关进监狱,并且还判了罪。很多乡民都觉得孔琇之的处罚过于严重,但他的回答是;“这个小孩十岁就能干偷东西的事,那么长大以后还有什么坏事做不出来”,这件事在当时全县都是热议话题,大家都在讨论孔琇之对小孩的处罚是否合理。

第二个,这个案例更极端,南齐有个吴兴郡,过去郡里过去经常发生抢劫案件,后来王敬在此地担任太守后,郡上有个十几岁的少年因为在路上抢劫,王敬则就把他斩首示众了。从那以后,郡里发生盗抢的事件显著减少,许多盗贼也都销声匿迹了。王敬则是希望震慑众人、树立威信才这么做的。但他斩首的并不是一个成年人,而是一个儿童,这种做法被当时百姓认为是残忍冷酷,滥杀无辜的表现。

到了清朝,对少年犯的判罚就没以前那么无情,人性化执法增多。雍正十年,十四岁的孩子丁乞三仔和儿童丁狗仔在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把重活都让丁乞三仔来干,还丢土块砸丁乞三仔。丁乞三仔忍无可忍,一时情急,用石头砸伤了丁狗仔并至其死亡。

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就是两个小孩打架,一方失手至另一方死亡。按照清朝的《大清律例》来处罚的话,丁乞三仔应该被处以绞监候,就是死刑了,因为这在清朝属于“斗殴及故意杀人”的罪名。但当时官员认为丁乞三仔十分可怜,而丁狗仔虽然死了,但他欺凌丁乞三仔的做法十分可恶。所以丁乞三仔情有可原,就免去他的死罪,从宽处理等待发落,并且要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这个案件也对后来清朝处理类似“少年犯”起到了重要的评判标准。

​现如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也是从古至今留下的法律传统。但是,历史证明,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特别是现如今的社会,跟古代有很大区别,虽然是要保持恤幼传统,但绝不能一味宽大处理,要不然就是纵容犯罪。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就需要更多的法律智慧,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善这样的法律,这样才能让处理类似案件保持相对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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