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 我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情案件

2020-02-15   新城检察

2月14日,我院第二检察部在媒体报道中发现一条辖区内涉疫情案件线索:一名外地赴陕按照政策应开展隔离的群众擅自脱离隔离工作区后乘坐火车至四川广元,被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追回。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现该线索后,主管检察长牟文指派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张雨齐带领干警刘珂言赶往办案单位胡家庙派出所了解案情,提前介入。在胡家庙派出所,我院张雨齐、刘珂言向办案人员详细询问了该人的行程、有无去过疫区、是否接受诊断、有无疑似症状、有无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情况,并查阅了台账,了解到该人今日系隔离最后一天,且在隔离期间未出现任何症状,基本可以排除其系病毒携带者。目前,经与公安机关研判查明该人的行为尚不能立案,且该人因再次从外地返回,依照相关规定应继续执行隔离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第二检察部将继续提髙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辖区内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面前

没有人能独善其身

面对疫情,你我皆是防线!

疫情不退,新检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