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危机中企业应对风险的法律合规指引 · 劳动纪律篇

2020-02-09     南通法律通

疫情危机中企业应对风险的法律合规指引

转自:中律联企业合规

1、公司急需开展业务,但有的员工身处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无法返回,目前情况下公司能要求他们早点回来上班吗?

【解答】原则上不能,应当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来定。

【依据】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限制人员流动的一些防控措施,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作出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如果员工所在区域恰好处于政府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地区,那么公司如果违反要求强行让员工返回上班,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30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员工所在地区政府已采取紧急措施,就要等员工离开地的紧急措施解除后才能让他返回;同时员工到达公司上班前,还要遵守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比如自行隔离。

2、员工回公司前,是否需要提前向公司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回京路线等情况?公司有没有这个权利要求他们披露这些信息?

【解答】公司有这个权利。

【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期间,用人单位从自身担负的疫情防控职责出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回京路线等情况。

根据政府防疫工作相关要求,公司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行踪轨迹、健康信息等,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信息涉及其他员工的安危、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因此公司有权了解。

【建议】除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信息外,公司无权收集其他无关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

3、公司员工以疫情期间居住小区封锁不让进去为由,拒绝按时到岗上班,公司可以按照工作制度扣发其未到岗的工资吗?

【解答】可以。

【依据】员工不能进小区居住不能成为其拒绝上班的法定事由,也不属于公司应当履行的劳动保障义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岗工作。

【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时,为了公司正常经营和员工顺利履职,公司需要和员工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员工解决居住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疫情期间,员工回来上班后,公司对他们的健康安全负有责任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解答】负有责任,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具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

(1)疫情防控责任。包括公司提出的进出通道管理、测量体温的频次、职场的消毒工作、防疫用品的配备、发现疫情及时通知员工退出职场自行隔离观察等劳动纪律要求,这些员工都应当遵守。

(2)疫情报告责任。对公司出现的疑似患者,要及时向公司办公场所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报告,根据《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委关于严明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要求“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各种信息渠道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对不及时上报、谎报或者隐瞒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员工管理责任。公司需要提醒员工不得在疫情期间出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宣传,一旦发现这些情况公司要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建议】疫情期间,公司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履行上述责任,及时组织学习相关规定,不可懈怠,否则可能会因为违反上述职责遭遇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



5、疫情期间,公司及其员工可能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公司应该怎么做?

【解答】疫情期间,公司及其员工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有:

(1)阻碍政府疫情防控的行为;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

(3)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

(4)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5)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防疫物资的行为;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款物的行为;

(7)以疫情防控名义,虚假宣传、实施诈骗的行为;

(8)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能导致疫情扩大的行为;

(9)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10)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应当采取三方面的应对措施:

(1)加强教育。要通过内部教育不断强化员工在疫情期间的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因公司及其员工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停产停业。

(2)及时报告。将发生的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及时报告给当地的派出所。

(3)内部处理。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括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6、员工上班期间出现疑似新型冠状肺炎症状,公司能直接将其隔离吗?

【解答】公司只能要求员工离开职场不要继续上班,建议他自行隔离或去医院就诊,但无权将其直接隔离。

【依据】首先,对于甲类及传染性极强的乙类传染病,其隔离措施在医学上有具体要求与标准。

其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强制隔离措施只能由政府采取,而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建议】出现疑似症状的员工,除了不让员工继续来职场上班,公司还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

7、疫情期间,员工以公司没有独立食堂、出去吃饭容易感染新型肺炎为由,拒绝上班,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进行处理?

【解答】可以。

【依据】提供独立食堂不是公司履行劳动保障的义务。员工不得因公司没有独立食堂或者工作环境不完善为由拒绝上班。

【建议】建议公司从疫情防控的角度,帮助员工统一订餐、统一取餐,尽可能减少员工因为用餐问题增加接触外部人的风险。

8、疫情期间,因经营需要,公司要求员工出差,员工拒绝出差,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进行处理?

【解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公司如果为了防控疫情需要而安排员工出差,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按照工作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况,公司出于一般经营需要而安排员工出差的,且出差地区存在重大疫情风险的,员工有权根据《劳动法》 第56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之内容,拒绝出差。

【建议】公司在选择出差时机和地点时,要充分评估疫情风险和给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出差频次和可替换的工作方式。

9、疫情期间,员工以照看未成年子女为由拒绝来公司上班,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工作制度进行处理?

【解答】不可以。

【依据】根据北京市教委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其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因此,公司不得因员工照看未成年子女而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公司可以与员工沟通,由员工与家庭成员进行协调轮流看护未成年子女,提高该员工的出勤率。同时,可以将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灵活安排,让她在家也可以进行工作,尽可能减少冲突。

10、员工隔离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公司要求员工采用网络方式工作的,是否应当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解答】应当。

【依据】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隔离期间视同正常提供劳动。在该情况下,遇休息日要求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遇法定节假日要求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建议】如果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是否按照休息日和节假日两倍或三倍支付员工工资,疫情期间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

11、因疫情影响了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可否要求员工加班?

【解答】可以。

【依据】根据《劳动法》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疫情属于特殊原因,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即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12、疫情时期,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待岗?

【解答】可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长时间不能复工的,可以安排待岗。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建议】安排职工待岗的,应当先与员工协商、沟通,告知员工公司的困难,以取得员工的理解,同时待疫情危机过后,应尽快安排员工恢复工作。

13、一旦出现劳动纠纷,疫情期间法院处理与以往有何不同?

【解答】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疫情发生后,各地法院均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当事人需要办理一审民事立案、执行立案、上诉及抗诉的,请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并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并公布了相关收件人及电话。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7fnLXAB3uTiws8Kcr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