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该院提起的首例关于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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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入夏以来,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某公司门前,每到午饭、晚饭时间,王某某就推着简易餐车前来兜售生意,他只卖“鸭腿+馒头、米饭”,每份10元钱。见他卖的卤肉饭不贵而且还特别好吃,很多人都来照顾王某某的生意,并且回头客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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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王某某非常简陋甚至不太卫生的餐车吸引了众多顾客这一反常现象也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在对他所售鸭腿等卤肉食品和加工场地例行检查后,发现王某某竟然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毒品“罂粟壳”。对此,王某某辩称,他用罂粟壳是为了在卤制鸭腿时去掉腥味增加香味。随后,王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予以刑事拘留。
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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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立案受理此案,检察官在履职调查中发现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定程序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依法于日前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起对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院提出的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诉讼请求完全接受,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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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广大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赔偿救济,烟台开发区检察院及时与法院沟通,于次日对本案进行判决,该判决完全支持诉讼请求,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告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欺诈消费者,情节恶劣,不仅要受到刑法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 烟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文图 | 王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