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出炉又让不少人把视线投入到农村土地上,而近几年来在各类农村土地中宅基地的矛盾愈发显著,在本次法案修改中也更新了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到“户有所居”,这“户有所居”是什么意思呢?与“一宅一户”有什么不同?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分析。
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了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的退出农村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的住宅。
简单来说,就是需要保证每一位农村村民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
这看起来和一户一宅并无大的不同,而从深层次来说,户有所居与一户一宅确有不同之处。
一户一宅强调的是一户人口最多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几遍在很多地区一户家庭只有一处宅基地但土地仍旧不够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土地管理法》便提出了“户有所居”的概念。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了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由此可见,户有所居中提出的“居”并不一定是指居住在宅基地。随着近几年合村并镇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村民住进了小区、住进了楼房,也就没有所谓宅基地的概念了,此次新法规提出户有所居,想必也是为了日后农村人居整改做政策上的铺垫。
其实在本次法案中,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进行下放,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未来宅基地的审批、调度会越来越便捷,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在不少试点地区,退出宅基地的村民逐年增加,让不少宅基地资源得到释放,由此可见,未来农村宅基地资源并不缺乏,甚至还有富余,而村集体则可以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盘活闲置的宅基地增加村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