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普法 | @六盘水驾驶员:别再这样做!

2020-04-09     六盘水市交警支队

近日,六盘水交警连续查获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在钟山,直属一大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一驾驶员将车辆号牌放在车内。

4月4日,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人民路机场路口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小轿车未悬挂牌照,民警立即拦截对其询问盘查。

驾驶员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和该车的行驶证,当民警问其为何不挂机动车后牌照时。驾驶员谎称牌照丢失,随后,民警从车后背厢内搜查出一副机动车号牌。

被查获的奥迪车。

4月5日15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在开展清明期间道路交通保畅时,执勤民警巡逻到六枝特区健康路与兴隆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白色捷豹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民警随即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

经了解得知,驾驶员刘某涛的新车刚买不久,且已办理了机动车牌号,刘某涛心想新车刚买不久,想心存侥幸在上路时躲避电子警察从而逃避交通违法行为,便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民警当即指出了刘某涛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现场图片 01

现场图片 02

以上两起违法行为,现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对其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开具了处以100元罚款并记12分的处罚决定书。

温馨提示

车辆号牌是机动车的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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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天眼新闻

编辑:彭思茜

审核:庄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iCGXnEBfwtFQPkd4zk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