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从几个单位领取工资,它合不合法?会涉及到什么问题?应该怎么合理的处理?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社保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做一次正式的分享。
我们知道领工资的前提是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人从多个单位领取工资,就意味着一个员工要与不同的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关系合不合法?
首先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外,还为别的单位提供服务,这就是属于兼职行为。也就是我们讲的他获得的不是工资,是劳务报酬,不能称之为正式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缴纳社保。
但是,在这个之外,我们有另外一种劳动关系,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它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不受前面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可以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在此之外,他还可以跟其他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自然而然的大家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就比较好奇了,这究竟是种什么合同有什么特点呢?
下面小编介绍一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工作小时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那么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68条里面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样的一种用工形式叫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员工跟一个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还可以跟其他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这样一个员工就可以从一家公司领一份工资,从另外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里面在另外一份工资,这样就实现了一个员工从多个单位领取工资的合法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约定试用期,并且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标准计算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这些方面都保障了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劳动权益。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只工作几小时,那么他的报酬应该比较低,会不会出现就是说非全日制工资还会高于全日制工资的情况,这样是否合理?小编的分析是工资的高低是有工作关系决定的,由创造的价值决定的。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我们公司有个文员,他每个月的工资5000多块钱,但是他又是一个舞狮队的高手,他经常参加舞狮子活动,在舞狮队里面他做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每参加一场表演可以获得1200块,每月加起来的舞狮收入可能高于文员所取得的收入,所以说他在正式的单位里面,每个月5000多,但他在非全日制工作的单位里面可能会拿到七八千或者1万块钱的收入,这就会出现我们刚才讲的非全日制工资高于全日制工资,这主要是因为创造的价值不一样。但是这个文员他也不可能说辞去文员的工作,专门去做舞狮的工作,他也不太愿意把舞狮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
在同一个月份里面,如果一个员工从几个单位拿到工资,那么每一个单位都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的相关规定,为员工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预扣时,不需要考虑这个员工是否在其它单位有任职,是否有其他的个人综合所得的收入。
举个简单例子,这个人从A公司里拿8000块钱一个月,从另外一家公司里拿4000块钱一个月,那么前面的公司8000块钱一个月减去5000块,然后减去专项附加扣除,然后帮员工预购缴个人所得税。而第2个公司也是4000块钱减5000,那么就没有超过5000,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做零申报就可以了。
不过小编提醒,在操作的时候要理解到现在的专项附加扣除同一个项目时,只能在一个单位扣除,不能在几个单位扣除,所以说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够在两边企业同时扣。在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每个单位都可以按照扣除5000块钱的免税扣除额来操作。那么到年底就可以肯定员工是多扣了递减额,他应该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责任是由员工个人自己完成的,不是由单位来完成的。那么每个单位都帮他扣了5000,多扣的部分通过汇算清缴来申报补税。
根据规定,一个员工参加社保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即使是重复的,在其他单位交了社保,也只能享受一份的社保待遇,所以没有必要交双份的社保。
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也是对这个是排斥的,就不允许这么操作。我们劳动法第99条,就有这样相关的规定。那么员工他的工资关系跟社保关系应该尽量保持一致,我们建议他应该跟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单位保持一致,就是说我们建议员工应该是在全日制合同企业里面购买社保,然后另外参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那个企业,应该采用不购买社保,在系统里面做免参保登记,这样就可以实现从多个单位领取工资,但只在一个单位购买社保。
很多人说这一点我了解了,但是我有一个困惑是安排一个员工从多家单位领取工资,有什么好处呢?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1个方面是业务需要,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管理层,管理团队可能就在几个不同公司里面都有履行管理职责。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工资应该按照所承担职责的公司,合理地分摊相关的费用。这个费用怎么分摊呢?每一家公司分别发工资,就是一种合理的分摊方法。所以安排一个员工在几家单位任职,可以有效的解决集团费用的合理分摊。
第2个好处是,这样做降低社保的缴费基数。因为刚才我们讲过,全日制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那么这个员工他购买社保的基数就降低了,他实际取得的工资比较高,但社保基数只是其中一部分,所以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当然这种方法也有个缺点,就是说员工个人到年底一定要办理汇算清缴相关手续,但小编相信未来的汇算清缴手续也会通过APP去办理,所以说工作难度是非常小的,所以相比较而言,我们建议如果有需要的企业可以采用这种一个员工多份工资,多个单位任职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内部的问题。
通过合理的劳动关系,那么一个员工跟几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合法的。然后可以在不同的单位领取工资,个人所得税平时预扣缴,年底汇算清缴,社保只需要在一个单位缴纳,那么它可以有效的给我们解决内部的一些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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