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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还会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破坏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个浅显的道理很多人都懂,但在钦州,偏偏就有一伙人视国家法律、国家利益于无物,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没有合法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手续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抽取螺苗,最终将自己“捕”进了法网。
近日,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友、马某辉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同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经过
2019年2月27日凌晨,在“钟四”(在逃)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顾某友驾驶一艘渔船搭载被告人顾某桂、潘某远,被告人潘某兴驾驶一艘渔船搭载被告人陈某玲、王某强、曾某声以及被告人马某辉搭载被告人岑某才、马某明一起去到钦州湾海域,三艘船使用禁用工具共同为“钟四”非法抽取螺苗。
当晚三艘渔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顾某友驾驶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螺苗的贝沙混合物476包,总重为14.83吨;从马某辉驾驶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螺苗的贝沙混合物337包,总重为10.45吨;从潘某兴驾驶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贝苗的贝沙混合物292包,总重为7.1吨。经物价鉴定,上述从三艘船扣押的螺苗总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8980元、73150元、56900元,合计218930元。
审理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顾某友、马某辉、潘某兴、陈某玲分别为进行非法捕捞的三艘渔船的船主,该三艘渔船没有合法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手续。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将该三艘铁皮渔船及船上装载的含有螺苗的贝沙混合物1105包共32.38吨予以扣押,其中三艘铁皮渔船存放地点为钦州港海警码头。2019年3月1日在钦州港金鼓江海域,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含有螺苗的贝沙混合物32.38吨进行现场放生。
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友、马某辉、潘某兴、陈某玲、潘某远、岑某才、马某明、顾某桂、王某强、曾某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友、马某辉、潘某兴、陈某玲、潘某远、岑某才、马某明、顾某桂、王某强、曾某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决定对十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上述十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友、马某辉、潘某兴、陈某玲四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潘某远、岑某才、马某明三人拘役六个月;判处顾某桂、王某强、曾某声三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三艘铁皮渔船予以没收。
作者:吴华清
编辑: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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