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曹和平、王治平被法院悬赏曝光,发现速举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19)第027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公告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和平,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

身份证号:6127241969****0119

住 址:榆林市横山区横山镇杏条梁村74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17)陕0823执156号

被执行人:王治平,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

身份证号:6127241972****0125

住 址:榆林市横山区横山镇杏条梁村74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17)陕0823执156号

1.望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公民积极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的,本院将按照申请人所承诺的每条线索10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2.举报联系人及电话: 李警官18220925502、0912-7615810、0912-7660634

3 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4.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即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举报人的接待工作。

5.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避免打击报复

6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7.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2020年3月30 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 本悬赏令最终解释权归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