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交通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和辽宁省防指、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
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
1.转运过程必须实施“点对点”一站式闭环管理。
2.转运全程必须在卫健疾控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
3.转运车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
4.转运车辆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清洁、消毒、通风。
5.转运车辆途中确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靠的,必须提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沟通,进入指定区域停车,服从指挥,闭环管理。
6.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部门必须为转运车辆停靠、人员活动划定专门区域,做好引导和后续消毒工作。
7.驾乘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实行备案管理,定期核酸检测。
8.驾乘人员必须掌握防控知识,全程着防护服、护目镜(面屏)、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9.驾乘人员必须与乘客保持安全距离。
10.驾乘人员确需接触乘客行李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11.驾乘人员必须每个运次进行消毒防护。
12.驾乘人员必须劳逸结合,确保行车安全。
13.乘客必须全程戴口罩,上下车保持距离、依次进行。
14.乘客必须分散就坐,保持安全距离。
15.乘客转运至指定隔离点后必须直接进行集中隔离。
辽宁出台
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
为防止境外疫情高风险地区经水路交通输入,辽宁出台《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其中明确,
- 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前,若船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检疫、卫健等部门妥善处置前,船舶不得靠港;
- 辽宁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水路客运航线的经营者和港口客运站暂时不得开展国际客运业务。
港口企业必须做到
五清楚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靠离动态,做到船舶轨迹清;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船员信息,做到健康状况清;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检疫情况,做到防控措施清;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装卸需求,做到作业流程清;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密切接触者信息,做到身边人员清。
五不得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前,若船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检疫、卫健等部门妥善处置前,船舶不得靠港;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船员不得更换及下船;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应严控登船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不得登船;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登船作业人员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尽量不安排物料供应,如有必要,不得人工搬运。
五必须
- 必须建立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 登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健康检查和信息登记;
- 登船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 登船作业人员下船后,必须采取消毒措施,并对废弃物品集中处理;
- 必须对登船作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并减少与未上船人员接触几率。
航运企业必须做到
五清楚
- 清楚掌握每日船舶动态及目的港疫情状况;
- 清楚掌握每日在船船员的健康状况;
- 清楚掌握每日在船船员的离船情况;
- 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的登船情况;
- 清楚掌握境外航行船舶的通风、消杀等防控措施的开展情况。
五不得
- 辽宁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水路客运航线的经营者和港口客运站暂时不得开展国际客运业务;
- 辽宁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船员不得下船;
- 辽宁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不得采购当地物料;
- 辽宁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不得允许无关人员登船;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的工作人员登轮检查、引航、服务时,无防护措施的船员不得与其接触。
五必须
- 辽宁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水路客运航线恢复运营前,必须提前24小时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
- 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内部防疫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 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工作人员和船员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后回到国内,必须如实向公司所在地卫健部门和社区报告;
- 往来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船舶必须加强通风、消毒,并为船员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
- 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引航员、海关官员、码头工作人员等登船时,船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并要求对方必须佩戴口罩,上述人员离船后,应进行消毒和通风。
来源:辽沈晚报(lswbwx)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