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军峰诉被告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有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峰借款36000元及利息14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有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军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有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李有福
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41052119640420003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振林中路
立案时间:2019年1月4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102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93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