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落实“春秋假”责任不都在学校

2019-11-05     法律与生活

教育部官网“建议提案办理”栏目11月1日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教建议字〔2019〕153号),这份落款时间为9月25日的文件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于落实大中小学春假、秋假的建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交了《关于落实大中小学春假、秋假的建议》。黄细花建议,将春假设立在“五一”前后、秋假设立在“十一”前后,假期可以设计为10至15天左右,配合推动职工带薪休假,以便父母和爷爷奶奶带着孩子旅游度假。(澎湃新闻11月4日)

春游、秋游能让孩子们获得一些知识和成长,如能在户外感受季节交替变换,锻炼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对成长非常有益,是书本和课堂等无法学到的。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春假、秋假的话题,长期来一直很受关注,此次教育部的答复因与此有关,也不例外再受关注。

仔细研究教育部的这份提案答复意见,主要有这样几个意思:不管是国家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等,还是教育部等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都为大中小学校的放春假、秋假作了系统安排,无需再做专一的规定和明确;目前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部赋予地方和学校合理而充分的教学管理自主权。也就是放不放春秋假、如何放、放多长时间等,权力、责任都在地方,教育部等无权也不便直接干涉。

应该说,教育部的这个回应是及时有效和详实的,也是符合基本事实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落实春秋假责任都在学校和地方的完全理由。

所谓放春假或秋假,就各地实践和一般理解来看,就是便于学生春游或秋游等,更直白一点说就是主要放春游假或秋游假。而根据当前的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对于放春游或秋假,的确直接的决定权在地方和学校。但就影响地方或学校放春假、秋假的因素来看,比如就确保安全、旅游场所建设与供给等来看,固然有学校或地方的直接责任在内,但显然这仅靠地方努力也是不够的,也需要上级部门或者说教育部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和共同发力等,才可以更好促进和落实。

众所周知,大部分学生和家长等对放春假和秋假热情较大,但地方和学校对此却并不怎么上心。一项调查显示,七成人支持孩子走向户外,近六成的人认为应该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然而,由于担心安全等问题,时下越来越多的学校采取鸵鸟战术,把春游等户外活动变成室内活动,甚至完全取消春游,以此来规避春游等户外活动中的安全风险问题。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此前南昌一名小学生想春游,特意给校长写了一封“我要春游”的信,得到的回答却是:“我很赞同你的想法,但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我们学校不能每年都组织全校同学春游和秋游。”

之所以如此,根本上讲恐怕不是地方和学校不知道春游或秋游的好处,也不是不愿意组织这样的活动,而是仅靠学校和地方的力量,无法确保这样的活动顺利有效开展。这种时候,不管是从激发地方和学校放春秋假的兴趣,仰或是从顶层更有效促进这一假期的落地,都不宜仅强调地方的权力和责任,而是需要教育部等从顶层宏观角度等给予强力的支出,进一步压缩地方和学校不放春假或秋假的自由空间。

具体来说,一要尽快从顶层实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厘清学校和政府之间的责权边界,改变学校长期处于的模糊的无限责任状态,使之成为一个有限责任主体,消除学校对于春游等安全问题的过度恐惧。

二要从顶层把春游、秋游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具体内容,明确列入教学大纲;同时像关注校车安全一样,关注学生春秋游乘车安全等,明确和完善必要的春游、秋游组织和报备制度与细则,审批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或秋游,积极促成必要春假与秋假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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