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无期徒刑!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07-19   潍坊检察

来源: 齐鲁石敢当

7月19日上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系山东省扫黑办重点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中院一审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刚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德强、王权、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庞向阳、刘磊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重婚罪等不同罪名,对被告人赵长波、戴信平、张守文等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持有的违禁品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