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张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通过微信违法销售无中文标识,无相关产品批号、名称、厂名、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三无”一次性口罩10000个,涉案金额20000元。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三无”口罩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法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处罚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小知识】
销售口罩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口罩销售;
2、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无中文标识、“三无”等商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严禁发布违法广告;
4、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安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