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类治安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出租(包括居住或非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 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五)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致出租房主和房客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
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严厉打击隐匿在我市辖区出租房内的电信诈骗、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今年3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清查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依法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38人、治安罚款76人。
下一步,新余公安将继续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法律责任,现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职责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保证书。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4、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准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如发现身边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拨打“110”或联系当地派出所进行举报!
新余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来源:新余公安、政务渝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