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处理中有关告知事项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现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违法信息,将按照机动车登记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告知。
2.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后,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3.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向社会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逾期未处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所备案。
5.如需变更机动车登记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互联网用户注册,也可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实人认证。
6.未变更车辆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及时收到违法行为告知的,相关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承担。
7.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行对车辆的违法信息进行查询:
(1)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查询;
(2)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查询(https://gs.122.gov.cn);
金昌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