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黎城法院动真格,被执行人“秒还款”

2019-12-16   山西政法

12月12日,长治市黎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对一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因为害怕被拘留,立即偿还执行标的款。

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是郭某某拒不配合,蓄意躲避执行。10月17日,郭某某经我院传唤后来到法院,当时其态度良好,并向法官承诺于21日将案件标的款缴纳至法院。谁知到期后,郭某某又“失踪”了。随后,我院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寻找被执行人,终于在12月12日下午六点,发现郭某某下落,虽然干警们忙碌了一天,已经十分疲惫,但是依然整装出发,驱车一个多小时赶到郭某某所在地,找到郭某某并将其控制。
由于郭某某有财产拒不履行,有意识的逃避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郭某这才意识到法院动真格了,连忙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并主动联系妻子,连夜将案件标的款送至法院。因郭某逃避执行和有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其罚款一千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