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管理模式和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一批外卖员、快递员等要求与互联网平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南京中院从去年全市法院审结的85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筛选并公布“2019年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件”。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多例为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骑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双方是何关系?
孙某是一名“外卖小哥”。他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订单配送承揽合同并约定,该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某外卖平台订单系统向孙某分配订单配送任务,孙某按照网络科技公司质量及时效要求,承接并完成订单的配送。而网络科技公司则根据孙某的配送完成数量及质量,向孙某结算报酬,并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孙某通过手机App接单配送。该网络科技公司为孙某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并按每送一单提成6.5元的标准发放报酬。外卖平台的考勤App会显示孙某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形,但均不影响孙某的业绩考核及收入。
后来,孙某在送餐过程中受伤,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请求,后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与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孙某也是按照上述承揽合同的约定,通过外卖平台订单系统登录平台点击上、下班,并通过外卖平台订单系统接单、取单、送单。并且,孙某的主要工作为送餐服务,无需到网络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站长、小队长等对孙某的安全教育、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的评价,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上的管理。孙某自带交通工具,网络科技公司按单支付提成给孙某,外卖平台订单系统显示的孙某的迟到、早退等情形不影响其业绩考核和收入,报酬完全根据送单数量进行确定。
据此,法院认定孙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健身私教工作时间不固定 ,是否应付加班工资?
姚某曾在南京一家体育发展公司担任私人健身教练。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姚某的薪资实际由工资和提成两部分构成,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满勤奖和加班补助,提成包括业绩提成金额和课时业绩金额。
之后,姚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该体育发展公司足额支付姚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提成。不过,姚某对于交班费存在异议,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姚某诉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判令体育发展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近8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姚某的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且姚某的工资构成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业绩提成、课时业绩等,体育发展公司已经对其工作支付合理对价,故姚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费,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私人健身教练等新兴行业中的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如学员下班及休息时间往往是该岗位工作量较大的时段,教练可与学员自行确定上课时间。对于该行业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费的计算等问题要结合其实际工作特点、工资支付方式等综合予以认定。
奖励申请公司一直未完成审批,离职后还能拿到吗?
彭某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该公司制定有《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
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彭某在履职期间为该建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彭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
彭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南京某建筑公司主张彭某的奖励申请部分审批程序未完成,部分未经审批,故不同意发放任何奖励。
法院询问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审批程序,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核,公司以项目存在亏损为由予以拒绝,但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切实存在亏损事实。
法院认为,因该建筑公司在对彭某履职期间成功获取六项目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无证据证明彭某存在不应发放奖励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批,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奖励条件成就,认定奖励条件成就。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向彭某支付奖励金1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往往以相关奖励申请在劳动者离职前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但考核流程属于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其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本身不能成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之一。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HJ_fwHEBfGB4SiUw_jK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