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进10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00万,税额为13万,这10台设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目标扶贫地区,假设2019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不包含这笔捐赠业务),无纳税挑调整事项,A公司如何财税处理?
分析: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3
贷:银行存款 113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例: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20万元。
分析:
1)扶贫捐赠15万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2) 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20万元,只能限额扣除12万。
3) 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如果您觉得文章有帮助,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及时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