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雅安4月22日讯(樊兴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有利于保障证据“三性”,提高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效率。但综合多年来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介入案件范围不明确、介入程序不完善、缺乏责任追究、引导侦查取证的方法有限等原因,导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质量不高的情形时有存在。2020年以来,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三步走、四举措”工作思路,从明确适用案件范围、完善介入程序、形成责任倒逼机制、具体引导侦查方法四个方面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该院的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第一步明确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参与侦查机关的重大案件讨论,但是如何细化“重大案件”是个难题。为了提高办案质效,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效率,明确介入案件范围势在必行。界定案件范围的重难点是细化“重大、疑难、复杂”。该院以构建多元化标准体系为目标,明确介入案件的范围为:一是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影响范围波及全市、全省或全国范围;二是案件量刑较为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三是案件较为复杂,例如新型犯罪、罪名不明晰案件等;四是刑事政策规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
第二步完善提前介入程序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的时间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过早介入侦查,检察人员难以有效梳理案情,对需要采集的证据难以准确判断;介入较晚,侦查工作已经开始或者快要结束,时效性证据难以复原,提前介入工作目的难以实现,因此,为了防止时效性证据灭失,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确定提前介入侦查最合适的时间为侦查机关发现立案线索,采取具体侦查措施之前。
第三步加强对提前介入行为监督。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行为,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的定性起到关键性作用,加强对提前介入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其进行规范,防止其过度干预侦查工作。因此,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必须对提前介入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其过度扩张削弱侦查权。同时规定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自身介入行为的约束,将介入行为定性为“建议”而非“意见”。并明确如果因为提前介入行为造成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负责介入工作的检察人员需对出现的后果负责并计入绩效考核,以此形成责任倒逼机制,规范提前介入行为。
“打铁还须自身硬”,检察人员应当通过引导侦查,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侦查技能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以此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多赢双赢共赢”的目标。为此,宝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四项举措扎实推进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一是切实提升自身理论和实践能力。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做好引导侦查工作首先要学习、弄懂侦查,善于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导侦查的具体意见;其次,要懂侦查技巧,避免在引导侦查过程中因技巧使用不当,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最后,要注重自身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培养。更精准把握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标准,做到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个证据的仔细斟酌、反复思考,进而引导侦查机关在取证方面日益精进,实现司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端正法律监督者的执法理念。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要认识到法律监督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为做好引导侦查工作,首先肯定并尊重侦查人员,认识到侦查人员为侦查工作所作出的付出与努力。要注意引导方式,对于审查案卷中发现的问题也须采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推动检警关系的深度融合,从而达到共同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三是善于精准发现案件中关键问题。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规定在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无论是对取证方式、取证内容抑或取证手段等其他方面的引导,应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要学会提纲挈领,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证据加以引导,不能不分轻重缓急,只要发现问题旋即要求侦查人员调取全部相关材料,如此可能会造成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长此以往也会削弱侦查人员的配合意愿,也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四是综合各种条件做好引导取证。实际办案中,应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充分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了解辩护人一方对案件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以引导侦查取证。此外,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引导侦查取证,因为当事人是案件亲历者,对案件本身有更为直观的了解和感受,通过讯问(询问)当事人意见能够更清晰直接的反映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要广泛听取社会面意见,比如对人民监督员就个案或者类案提出的意见,抑或控告申诉部门转交的相关案件线索,均应耐心听取,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以引导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