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陷阱条款

2020-04-01   花山检察

我们大家一起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对夫妻经过了长达两年的离婚磋商,终于达成主要的离婚协议,但是发现离婚协议很难穷尽所有的资产。女方担心离婚后,男方再拿财产来搞事情。男方也担心两人又陷入无休止的离婚拉锯战。所以,离婚协议中,两人都是大笔一挥,写上了这样一句话:除上述财产以外,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后,迅速签协议办理离婚证了事儿。


这个剧本看似正常,可这个兜底条款却是不定时炸弹,会把人炸的粉身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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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矛盾的夫妻,最大的财产安全隐患就是,ta名下有什么财产,你无法知道!虽然名义上是共有的,但你想行使权利的时候,是会被拒之门外的。比如,你去银行了解配偶的存款,只会吃闭门羹。




问题来了,离婚时,对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毕竟,两人注定要分道扬镳,在利益争夺上很难做到让对方享受公平待遇的。


或许大家也有这样一个认识,离婚后发现了对方有隐匿资产行为,可以再起诉,毕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都已列清楚,可以要求再起诉分割,而且隐匿一方还要承担不利后果。

请注意,有毒!想着有这个保底权利,你就想着放松警惕,往往死的更惨!


我们前面讲的案例,这个兜底条款,我把它叫做自杀条款或者慢性毒药条款。法律是规定对隐匿的财产,可以要求再分割,但是,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隐匿,是有争议的。

这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两种解读。


第一种解读:兜底条款=双方明确共有财产范围=全部分割=无任何争议;

第二种解读:兜底条款=只分割、只明确协议列明的财产=隐藏财产=有权再分割。


来源:法案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