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高速后 直接“住”进了拘留所

2019-09-03   柳州交警

2日下午,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柳宜大队的警力在高速新兴收费站进出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下午16点20分左右,在收费站出口匝道驶出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着白色上衣,黑色长裤,头戴黑色头盔,而匝道的一旁立着一块写着禁止摩托车、电瓶车、行人通行的警告标志牌十分醒目。

见此情形,执勤人员随即上前示意摩托车驾驶人靠边停车,在执勤点接受检查。经检查,驾驶人姓彭,今年27岁,民警告知其目前广西区内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在广西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都有明显的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因而其驾驶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此外,车辆还存在逾期未年检的违法行为。

闻言,彭某立即恼羞成怒,对岗亭的警力出言不逊,骂骂咧咧,一度干扰民警正常开展其他工作。鉴于此,民警让其到一旁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罚,彭某愤愤离开。过了一会,处理完交通违法的彭某回到岗亭,不仅对执勤民警出言辱骂,民警要求彭某停止侮辱行为时,他还不以为意,继续大闹岗亭,周围警力立即将其控制。


在将彭某带到值班室的过程中,彭某突然情绪失控,对执勤民警拳打脚踢,事发突然民警反应不及被其攻击,周围警力立即将彭某控制。彭某的暴力行为导致民警右眼边脸颊、鼻梁擦伤流血,佩戴的眼镜损坏,执勤服及执勤反光背心扯破。大队民警随后向辖区新兴派出所报案,新兴派出所派出警力将彭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在派出所,彭某交代,民警告知其违法时,他觉得很委屈“接受处罚后,我觉得不合理,越想越委屈,脾气上来了就对他们爆了粗口”,在被控制之后还朝民警动了手。

经新兴派出所查明,鉴于彭某对民警存在殴打、辱骂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彭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因为一时冲动,彭某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遇到交警依法执勤执法时都应该积极主动的配合,如果对交警执法过程有异议,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咨询了解,或是提起行政复议,切不可采取冲动的辱骂、殴打警力的方式宣泄不满情绪。

(责任编辑/莫小华 文/韦慧 图/莫希 李宗亮 整理/黄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