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现就散煤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临沭县境内严格执行国家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和使用未达到清洁煤炭质量标准的散煤,做到“进清洁煤、卖清洁煤、买清洁煤、用清洁煤”。
二、临沭县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发热量≥6000大卡,其中,兰炭全水分≤12%。民用型煤:全硫≤0.5%,灰分≤25%,挥发分≤12%,发热量≥5740大卡,其中,蜂窝煤发热量≥5000大卡即可。
三、严格规范煤炭经营网点。所有散煤经营销售网点都要按照整治标准验收,验收合格挂“临沂市清洁煤销售单位”牌。自9月1日起,未经验收挂牌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缔。
四、用户应到挂牌经营的正规散煤销售网点购买清洁煤炭,不得通过非法销售、私自零售、网上零售等渠道购买质量不达标的非清洁煤。对通告发布前已经购进的非清洁煤,可与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打12345咨询)按市场价格回购。
五、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对未经验收挂牌、流动销售、无证经营及其他违规销售散煤的,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销售不达标清洁煤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挂牌经营网点,一律予以摘牌取缔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除环保设施达标的企业外,严禁其他企业和工商户(小作坊、小洗浴、小饭店等)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清洁散煤,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整改按日计罚、直至停业整治。
七、对城乡居民、住户和种养殖(蔬菜等)大棚等发现使用非清洁煤的,进行溯源倒查,追究销售单位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4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沭县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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