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被誉为公民在法院的“耳朵”和“眼睛”,他们是法院和群众之间的一座桥梁。他们的名字是——人民陪审员。
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那些事。
问 题 一
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定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作用不断彰显,在司法审判、法治宣传、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问 题 二
成为人民陪审员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问 题 三
人民陪审员是如何选任的?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本次我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9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7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8名。
随机抽选由徐汇区司法局会同徐汇区法院、徐汇区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报名时领取、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报名时领取、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候选人提交各类材料后,由徐汇区司法局会同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法院、司法局、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人选,由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 题 四
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模式
是什么样的?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问 题 五
担任陪审员会不会
影响工作和生活?
这个大概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了,法律统统都有考虑到哟~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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