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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建筑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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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的含义

根据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表现形式多样化,现存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QQ空间、论坛、社区、贴吧、个人主页、Facebook、Twitter等。自媒体是由普通民众主导的信息传播行为,具有平民化、自主化的特征,具有草根属性,准入门槛低,交互性强、传播快,复制更为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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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基本规定

(一)作品种类及著作权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微:建筑图书著作权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文章、照片、音乐、字画等作品,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被法律赋予了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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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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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行为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自媒体平台是以有线网络或者无线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和任意地点获得信息。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的实质上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发布、传播的行为,涉及核心权利是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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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平台信息侵害著作权的常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实践中,自媒体平台主要是通过复制、转载、改编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剽窃他人作品,主要表现为他人作品不标注作品来源及原作者名称的;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三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四是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五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六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七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八是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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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为侵权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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