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性侵女学生不仅只是伦理问题,还可能构成强奸罪

2019-10-17     石家庄普法

利用教师职务之便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不仅严重违背伦理和职业道德,还可能构成强奸罪。

近日,江西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80后教师陈某利用工作之便,与在校女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学校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江西省教育厅获知消息后,两次要求学校进行严查,如果情况属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网上流传的盖有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的红头文件,学校调查确认陈某利用教师工作之便,在2019年4-8月之间与两名在校女生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据此对陈某作出了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

身为教师,利用教师职务之便,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当然是严重违背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部2018年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规定,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学校据此对陈某开除公职,无可置疑。

但是对于性侵学生的老师仅仅只是一个伦理问题、职业道德问题吗?

现实中,老师利用其地位性侵学生的案例不时出现。2014年,厦门大学考古专业博导诱奸4名女学生一事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厦大最终作出了对涉事博导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但保留了他在厦大的公职。2018年,北航教授陈小武也被爆出性侵女学生。北航在调查后确认其存在性骚扰女生的行为,撤销了他的研究生院副院长职务,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教师职务,取消教师资格。

教师利用优势地位引诱性侵女学生是否构成强奸?是否应该通过刑法追究其责任呢?厦大博导诱奸事件被爆出时,该名博导是否涉及强奸罪,也曾经引起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利用职权上的优势地位,趁人之危,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中小学老师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强奸定性不存在问题,因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性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但是当女学生年满14周岁,尤其是年满18岁成年之后,法律界对于教师利用自身地位引诱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还有不同意见。

争议点主要在于,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利用基于职务关系等的优势地位,使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是否也是违背妇女意愿的。

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就在强奸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权势性交罪,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者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中国大陆多次发生教师性侵犯女学生的事件,若对部分虎狼教师的处理过轻,对潜在的性侵者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因此一直有学者主张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用刑法处罚有不良企图的教师。当然,以刑法定罪处罚的证据标准也是很高的,要有过硬的证据显示教师的影响力足以达到了让女生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地步。因为确实也有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女生也企图利用教师,达成自己的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的双方一拍即合,就不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陈某的案例,还需要更多的调查,根据案件的细节,交给司法机关去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教师利用职权性侵女学生可能构成强奸罪,可能受法律处罚,应该成为共识。

来源:南方周末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6TZ2G0BMH2_cNUgykP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