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的通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的通告

2020年 第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文件精神,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械市场经营秩序,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措施:

一、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延续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5月15日起开始受理换证申请。

二、实施应急审批。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具备生产疫情防护物资条件的企业,实施应急审批,让企业以最快的速度投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

应急审批或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需经省卫健委通过论证,由省卫健委指定具体实施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定点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使用。属于新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当场受理,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可附条件审批;属于中药传统制剂的,2日内予以备案,可附条件备案;属于调剂使用的,1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三、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无需现场检查的事项,推行“一网通办”,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批。同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网上办理路径:山西省政务服务网部门省药监局查找相关办理事项)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变更,涉及现场检查的,疫情解除之后开始办理。

四、延期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首次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在疫情解除之后两个月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顺延期间,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并做出承诺,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部署,及时调整相关工作,请关注我局通知通告,需要咨询相关事宜,请致电0351-8383592、8383696。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