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门针对领域内安全生产出台了最新的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筑牢底线思维,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住建领域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设开发领域
1、建设单位未按施工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 、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停止参与我市出让土地招拍挂业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市政领域
(一)施工企业
1 、凡是发现一般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一律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一律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录入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2、凡是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故意破坏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影响事故调查的,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把相关责任单位纳入失信“ 黑名单”。
3、发生安全事故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二)监理企业
1 、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
2、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监理监管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一年内从业监理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与我市监理服务资格。
凡是纳入失信“ 黑名单”的相关企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能承揽新的建设项目。
三、燃气领域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2、燃气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存在手续不齐全施工建设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投入使用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在自由裁量基准幅度内顶额处罚。
3、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或到期仍未整改合格的,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经营区域予以限制,直至清出寿光市场。
4 、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巡线保护,主动对接项目指挥部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协商确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单位开工前,安排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式监护;第三方项目指挥部或施工单位要主动对接燃气企业,确定管线埋深、走向等信息,根据技术交底,协商确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前要联系燃气企业人员到场做到旁站式监护,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凡是第三方联系燃气企业,燃气企业未能进行技术交底或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导致发生第三方挖断燃气管道的,一律判定为燃气企业责任,由执法部门依法在自由裁量基准幅度内顶额处罚;凡是燃气企业联系第三方,第三方未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施工或未联系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到场,导致发生第三方挖断燃气管道的,一律判定为第三方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物业领域
1、未按规定对小区内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定期维保,经公安、消防部门查实的,作为物业企业不良信息进行推送,扣除其相应的信用积分。
2、凡是小区内发生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经相关部门认定属物业企业未履职尽责、应承担责任的,对物业企业实行“ 一票否定”,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禁止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清除出我市物业管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