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精准扶贫”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09-19     积石公安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积石山县公安局

积石山县司法局

积石山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精准扶贫”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脱贫攻坚中的违法犯罪,维护脱贫攻坚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决胜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1、扰乱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及其他机关、单位“精准扶贫”工作秩序的行为,包括各机关、单位“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到工作人员办公室(包括临时办公场所和村委会办公室)撕毁“精准扶贫”资料、吵闹、毁坏办公室财物、打骂工作人员、把婴幼儿和不能自食其力的人员、老人遗弃在机关、单位等行为,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

2、“精准扶贫”对象或没有列入“精准扶贫”对象的人员,以在校上学子女享受教育扶贫政策没到位或没有享受教育扶贫政策为由,到学校吵闹、毁坏学校财物、打骂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等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

3、“精准扶贫”对象或没有列入“精准扶贫”对象的人员,以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没有享受医疗健康扶贫政策或享受医疗健康扶贫政策没到位为由,到医院或相关医疗单位吵闹、毁坏医院或相关医疗单位财物、打骂医院或相关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影响医院或相关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聚众实施上述行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二、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精准扶贫”事由,殴打或故意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医院医务人员、相关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等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公然侮辱或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

因“精准扶贫”事由,以谩骂、张贴大字报、QQ、微信传谣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医院医疗人员、相关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学校教学人员等,公然诋毁人格、破坏名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泄露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诈骗财物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生态移民对象或不属于生态移民对象、利用提供虚假证明、虚构事实骗取农村危房改造款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或者不是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利用提供虚假证明、虚构事实骗取易地扶贫搬迁房屋、款项以及其他国家惠民资金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盗窃财物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精准扶贫”资金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六、哄抢财物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哄而上,以各种理由起哄抢夺“精准扶贫”财物、资金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抢夺财物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精准扶贫”资金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户籍核查中,公民向公安机关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假报户口,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提供虚假证明分户、合户,出生后不申报户口,死亡后不注销户口,婚后不迁移户口的,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致使脱贫攻坚工作目标无法顺利完成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行为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依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帮助推动经济发展、帮助提升治理水平、帮助为民办实事服务工作任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以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捏造并在网络上散布、传播针对“精准扶贫”工作的谎言,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精准扶贫”政策理解不透,致使对“精准扶贫”工作不满,为发泄不满情绪对精准扶贫工作场所、村委会的财物,“村村通”公路等实施故意损毁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积石山县公安局 积石山县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DdJ0SW0BJleJMoPMtqw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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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