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2名驾驶员被查处

2019-07-25   平安拉萨

想必大家都知道,非法营运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方面车况不好、车辆安全性能差;另一方面大部分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容易导致交通违法事故的发生。

按照“苦干实干80天”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相关要求,为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通、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在辖区北京西路查获2辆非法营运车辆。





经查,以上2名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员米某、扎某均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无相关营运证件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盈利性载客服务。经现场确认、乘客笔录等证据确凿后,民警已将两人移交至运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罚。



相关延伸

什么是道路运输非法营运?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称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称为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营运。

乘客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有哪些危害?

(一)无证非法营运车辆,严重的扰乱了客、货运输市场秩序。

(二)乘客、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一是驾驶员方面:驾驶员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门培训,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应急技能,无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资质,为逃避检查,经常发生途中宰客、甩客和威胁旅客现象。

二是车辆方面:多数车辆未定期进行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差,使用年限长,机械故障多,超速行驶,威胁乘客和行人安全。

三是事故赔付能力方面:非法营运客运车辆,不投保,不参加乘客人生安全和财产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乘客任何赔偿,车主或驾驶员因经济原因无力对乘客进行赔偿,最终将给乘客和家人带来痛苦和伤害,受损的还是乘客自己。

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认清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