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合涧镇辛安村的李海峰

2019-08-12   林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刘志永诉被告李海峰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督4号支付令:被告李海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志永劳务费526687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海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志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李海峰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41058119710102905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涧镇辛安村

立案时间:2019年4月29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1755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督4号支付令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6687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