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志永诉被告李海峰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督4号支付令:被告李海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志永劳务费526687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海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志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李海峰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41058119710102905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涧镇辛安村
立案时间:2019年4月29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1755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督4号支付令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6687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