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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说,爱情来了谁也挡不住,爱情不会被贫富打败,当然也不能够被年龄所限制。这不最近听说的一个案例就挺让人大跌眼镜:一位30岁小伙与一个58岁有夫之妇相爱了!
案例:
事情还要从四年前说起。
4年前,58岁的李玲与30岁的邹飞相识,两人并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李玲的老伴知道后,一怒之下与她离了婚。
离婚之后,李玲并与邹飞二人开始同居,过起了小日子,日子过得也算有滋有味。但李玲说,两人在一起没多久邹飞就开始时不时地向她开口借钱。短短3个月的时间,她已经陆续借给邹飞5万多元钱了。
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令她没有想到的是邹飞现在变心了,他现在新交了一个女朋友,并且向她提出了分手。
李玲就像:分手可以,但是你要先把借我的5万多元钱还给我。
一开始,邹飞分了3次还钱,一共还了2万元。但是,此后邹飞就不愿意再还李玲的钱了,他还说双方其实不存在借贷的关系,恋爱期间所花的钱都是彼此自愿的经济往来,而且自己在派出所看到李玲的身份证的时候才发现她是1957年出生的,而此前他一直以为她不到40岁。
邹飞:“我今年才34岁,我妈妈也才55岁。她骗了我这么多年,我不打算还钱了。”
为此事二人发生争执,还闹到了当地派出所。在民警的协调下,邹飞写了一张欠条给李玲,确认自己欠款1.5万元,承诺每月还1000元,分15个月还清。李玲也表示同意。欠条上还注明:“以后断绝关系,互不打扰各不相欠。”
但是写下欠条之后的邹飞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计划,于是李玲一纸诉状将邹飞诉至法庭。
王律师说法:
本案中,从欠条的内容来看,邹飞写的欠条确认“本人欠李玲壹万伍仟元钱”,在没有证据推翻自认欠款的前提下,邹飞仅以“获悉李玲的实际年龄”为由,不能免除其归还1.5万元的义务,故邹飞的不还钱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邹飞应偿还所欠李玲的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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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对于邹飞、李玲这段相差28岁的狗血恋情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留言区互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