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宜居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9-09-18     山东房评网

来源:房评网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9月16日进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流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6日结束。《意见稿》是山东省第一份拟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法律法规,是未来养老服务法律的重要基础依据,将对养老产业起到里程碑式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根据《意见稿》,

土地使用

对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进行规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计划。

2、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3、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具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土规划中明确养老设施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明确具体位置、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予通过。

【建设标准】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者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一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设施移交】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途。

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注册】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个人从事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的,应当明确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求】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服务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

【公办机构改革】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dCPSG0BJleJMoPMntc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