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警方:不追刑责,已收容教养

2019-10-25     看三水

10月24日21时许,@大连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0岁女童上完课外班后未归

家人在灌木丛中发现尸首

据澎湃新闻消息,近日大连沙河口区女童王某被害,她的遗体在距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被家人发现。

遇害女孩王某的妈妈告诉记者,女儿平时三点半左右到家,但20日当天迟迟未归,随后家人报警。

王某的舅舅表示,当日19时许,在距王某家里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家人发现王某的尸体。他称,事发当天,王某上完校外美术班的课后,被嫌疑人骗至家中,随后遇害。

遇害女孩。图片来源:现代快报

据现代快报消息,王某的舅舅贺先生告诉记者,涉事男孩和受害女孩曾上过同一个托管班。

10月24日21时许,@大连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加害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女,10岁)的事实,但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月24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引热议

此事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北京日报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些?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该进一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针对“最低刑责年龄”,北京日报客户端曾发表评论《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莫因宽容让犯罪有恃无恐》。评论指出,

一方面,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辨别是非、自我控制等能力较弱,法治、道德方面的认知也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恰如最高检检察官童建明所言,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也正因为如此,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原则。当然,这并不代表对罪错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尺度,需要司法机关好好掂量。

很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拘束性保护处分,包括训诫、安置辅导、机构矫正等多种形式,但在这方面,我国司法体系还有许多空白。

@人民日报 谈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早发现早预防

24日晚,@人民日报 就此事发表评论《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评论指出,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来源:北京日报、@大连公安、澎湃新闻、现代快报、北京日报长安观察、@人民日报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_HqAW4BMH2_cNUgcvC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