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济南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反映,
小区内有业主私自在院内养鸡。
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
该业主表示在家无聊,
养了几只小鸡,已经处理了六七只,
还剩下四五只未及时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养殖的小鸡进行了暂扣,并要求当事人尽快处理,拒不改正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当事人将鸡带回家中进行了宰杀,并承诺以后再也不在小区内养鸡。
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白马山中队罗云波队长表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违规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