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榆阳公安芹河检查站的支持、配合下成功执行完毕一起尘封17年的执行案件。
刘某申请执行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作出(2002)榆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谷某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311.12元。刘某在2002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案因被执行人谷某某下落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
2017年9月22日刘某某依法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办案法官借助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但是依旧一无所获。随后在谷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得知谷某某长期在外地务工,于是榆阳区法院依法对谷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019年9月28日,榆阳公安芹河检查站向榆阳区法院执行局通报,查获一名失信被执行人谷某某,该案承办人苏凯旋及法警马亚军立即出发,与榆阳公安芹河检查站办理交接手续,将被执行人谷某某带回法院。
办案法官与对被执行人谷某某进行谈话,并告知其继续不履行义务将要被法院司法拘留。谷某某意识到这起17年前的法院判决再也无法逃避了,于是主动联系亲友,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榆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榆阳区法院 苏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