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

2020-03-26     丽水日报

3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某失火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角山”山场祭祖时,因在点燃蜡烛、香、纸银、烟花、鞭炮等祭祀物品后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0467公顷,烧毁林木蓄积208.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支付了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04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丁某某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五年来,缙云法院受理的5起失火罪案件中,因在清明祭祖时点燃香、蜡烛、纸银、鞭炮等祭祀用品时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3.2267公顷,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的生长需要遵循自然规律,人的成长过程也要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山林大火,损失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若是火势没得到及时控制,还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缙云法院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不在禁燃区及山头、林地、公墓等地违规用火,保护公共资源安全,尤其为巩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我们提倡网上祭祀、居家追思等方式缅怀先祖,寄托哀思,让清明更“清明”,缙云有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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