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刘珊伊
来源:赣南日报
12月17日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截至目前,
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平均适用率为87.66%,
位居全省前列!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试点办法,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法律,从立法上对改革试点成果予以确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19个条款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得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也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今年以来,
赣州市检察机关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边学边查边改,
大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
截至目前,
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平均适用率为87.66%,
位居全省前列。
赣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办案中,一方面,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对刑期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说明,促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服法;另一方面,注重对被害人进行沟通安抚,修复被破损的社会关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赣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一直将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刑检重点工作来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初期,全市检察机关就对轻刑案件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82.28%,位列全省第一。
市委政法委组织市公检法司四部门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系会
我市诉讼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9月至11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51.1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比40.68%,适用速裁程序占比8.17%。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一个月内完结,诉讼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市得到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轻刑案件,同样适用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但是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赣州市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从强制措施的适用、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个层次探索从宽的情形,确保从宽落到实处。9月至11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作出不起诉218人,占10.25%,判处非监禁刑123人,占5.8%。
市检察院调研组“阅卷式”调研基层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节
一起来看看记者现场提问
Q: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的范围包括哪些?
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Q: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是否可以反悔?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反悔和撤回认罪认罚的承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实质上是在个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了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只有证明被告人违反协商协议时,方可提出撤销协议的申请,而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均可反悔。从反悔阶段看,有起诉前反悔和审判时反悔;从反悔类型上看,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和法院判决后反悔而上诉或者申诉等。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内容失效,人民检察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重新提出量刑建议,此时的量刑建议将不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
Q:
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幅度怎么把握?
A:
“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从程序上从简处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从严和一味从宽。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Q:
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起主导责任?
A: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开展平等沟通协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分流把关。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履行的主导责任。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既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Q: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A: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专门有一个章节规定被害方权益保障,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Q:
会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认罚?
A: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编辑:戴文艺 实习生邓春霞 编校:刘敏
值班主任:张火金 编审:陈昱鑫